台灣男子性侵女兒15年获刑1874年
中國台灣網2月10日消息 据台灣《中國時报》报道,台灣爆出恶毒狼父性侵亲生女兒案。一名狠心汉子从15年前便開始性侵年仅8岁大的女兒,直到女兒就读初中不愿再隐忍,向母亲哭诉才戳穿父亲恶行。女兒表示父亲平均2、3天做一次,有時一周一次,台灣肛裂藥膏,“高级法院”高雄分院以每周一次计算,認快槍俠,為狼父性侵女兒达268次,重判不育,1874年。麻將三缺一,警方盘問造访称,该名狼父與妻子离异後,从高雄搬到屏东,带着2名女兒及兒子同住,1997年一天瘦身霜,晚上,父亲酒後減肥食物,返家见兒女都入睡,竟以手抚摸年仅8岁的大女兒,甚至進一步性侵。从此今後,大女兒就成了泄欲工具。
直到2004年9月,當時已15岁大的女兒又被性侵,事預借現金,後她跑到屋外,在寒冷夜晚打電话向母亲哭诉。母亲立即报警口罩帽子,,警方會同社工加入,發現現場有只保险套,女兒内裤也沾有精液,送醫化验证实是其父亲所有,阴道内也有父亲精液及处女膜有陈旧性裂伤。
不過,狼父台北外約,辩称他與女兒内衣裤都一起洗,精液是自慰後留在内裤上,不谨严沾到女兒内裤,判断否認性侵。他還表示是妻子為了夺取兒女监护权,才指使女兒扯谎。
女兒则表示,父亲性侵時她均用力推開,但却推蘆洲當舖, 不動,每次皆不敢正面看父亲,她担心會與弟妹被赶出家門,因此一贯隐忍不说,只有寒暑假回母亲身邊時才得以姑且分開魔掌。
屏东地院审理認為這名父亲對未满14岁女子延续性侵,判处10年徒刑,并逼迫治療。台灣“高级法院”高雄分院则認為父亲从1997年起性侵,直到2004年少女年满十四岁止,依每周一次计算,共256次,每罪判7年2個月,共1834年。别的,女兒年满14岁後遭性侵12次,每罪判3年4個月,共40年;两罪合计判处1874年,并應逼迫治療3年。
不過,由于女兒向法官说情,不愿看到父亲被關,希望从轻量刑,因此刑期仅應实行9年8個月,全案仍可上诉。(中國台灣網 冯存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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